C1 通用要求
a)設備的使用說明應給出如何安全和正確地使用本設備的全部信息。設備應在適當的位置上標明它的基本特性,認清和遵守這些特性,將保證電氣設備在預定的用途內安全的使用和應用,假如不可能在設備上標明這些特性,也可在所附的使用說明書或說明性標簽中標明。
b)電氣設備應清楚地印有廠名或牌號或商標,若不可能印在設備上,則應印在包裝上。
c)電氣設備及其元件的制造,應保證它們能被安全地和合適地裝配及連接。
d)電氣設備的設計和制造應做到:在設備的預定的適用范圍和壽命期內,設備為防護本附錄第2、3章所列危害而采用的技術措施是充分有效的。
C2 對來自設備本身的危害的防護
根據本附錄第1章的要求,應規定相應的技術性措施,以保證:
a)對由直接或間接的電氣接觸而引起的對人或家畜的肉體傷害或其他危害,有足夠的防護;
b)不產生能引起危害的溫度、電弧或輻射;
c)對來自電氣設備的對人、家畜和財產的非電氣性危害(已有經驗表明的),有足夠的防護;
d)電氣設備的絕緣對可以預料到的各種情況必須是恰當的。
C3 對加在電氣設備上的外界影響所引起的危害的防護
根據本附錄第1章的要求,制定出相應的技術措施,以保證:
a)電氣設備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在預計的外界影響下對機械性能的要求,使其對人、家畜和財產是無危害的;
b)電氣設備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抗在預計的環境條件下的非機械性影響,使其對人、家畜和財產是無危害的;
c)電氣設備在可以預計到的過載情況下,對人、家畜和財產是無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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